根據上述法條第37條第1款,船舶或行為人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時應保持清潔,並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油料、廢水或廢棄物,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如果未進行清除,則公民營事業可以直接進行清除,相關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一個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台北港務局曾裁示,如果船舶未按照規定清除廢棄物,該局會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相關費用會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根據上述法條第37條第2款,經由溝渠、下水道或其他構造物排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的廢棄物,該構造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在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並清除,如果無法清除,則由公民營事業進行清除,相關費用由構造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一個與上述法條有關的範例是,若有構造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在出口處設置欄柵攔集廢棄物並進行清除,則該港務局會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清除,相關費用由構造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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