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8條,以下是各項款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公民營事業應針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的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制定管理維護作業規定。這意味著公民營事業需要制定該區域的管理規則,包括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等事項。這些規定需要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2. 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抽查,並定期進行檢查,以了解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的執行情況。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隨時進行抽查,以及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區域的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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