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9條,公民營事業在經營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時,應擬訂有關危險物品裝卸作業的規定。這些規定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批准後才能實施。這意味著公民營事業在進行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以確保安全性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根據此條文的規定,公民營事業需要自行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這將有助於確保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能夠安全進行。然後,這些規定需要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核定。只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公民營事業才能實施這些規定。 在進行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危險物品裝卸作業時,公民營事業應該密切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並確保作業安全。除此之外,中央主管機關也負責監督和審核這些規定的內容,以確保順利進行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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