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0 條,當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進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前,委託人應在到港前二十四小時內提交清單或以電腦連線方式提供下列資訊:危險物品的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時應注意的事項;委託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現場負責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運輸工具的種類、數量和預計到港時間。這些資訊需要得到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才可以分送給現場棧埠作業機構、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的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在海關規定的指導下,才能申領特別准單,才能進行裝卸作業。 這條法規旨在確保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進行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時,相關單位能得到充分的資訊並進行相應的準備工作,以確保裝卸作業的安全性。委託人需要提供有關危險物品的詳細資訊,包括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和裝卸時的注意事項。此外,委託人和現場負責人的聯絡資訊也需要提供,以便相關單位在需要時能與他們聯繫。而運輸工具的種類、數量和到港時間也需要提供,以確定裝卸作業的時間和相關資源的調配。只有在得到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才能將這些資訊提供給相關單位,並申領特別准單,開始進行裝卸作業。這些步驟的目的是確保危險物品的裝卸作業在遵守相關規定和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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