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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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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1條,當裝載危險物品的船舶進行裝卸或停泊時,必須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採取必要的警戒措施。船舶的船長應派員負責維護安全。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卸貨港口的安全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的焦點之一。IMO制定了國際法規來確保在港口作業期間的船舶和人員的安全。危險物品的卸貨在IMO的法規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包括負責卸貨的單位應向港口當局提供必要的資料,確保卸貨過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遵守。 舉例來說,根據IMO的《國際危險物品船舶安全碼》(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Ship)規定,卸貨港口應提供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確保在卸貨過程中危險物品的性質得到妥善處理。在卸貨過程中,相關人員應遵循適當的操作程序,並遵守相關的安全標準和規範。 這些法規和規範旨在確保卸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和災害的發生,並保護港口工作人員和周圍環境的安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1條對危險物品船舶的裝卸和停泊給予特定的安全要求,以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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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