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2條,針對危險物品的裝卸事項,有以下兩點應該注意: 1. 委託人在進行危險物品裝卸時,應指定負責人和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的指導,並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維護,同時受到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的監督。 2. 如果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的裝卸未經同意,或者在裝卸過程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應要求委託人根據規定完成相應的手續。在完成之前,該事業應先行停止裝卸作業,並通知海關相關情況。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經濟部工業局)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2條(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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