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在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現場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置適當的消防設備。在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為存在安全風險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 2. 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的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的車輛和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的檢查,並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可能禁止通過。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 3. 航行中的船舶,除非得到公民營事業或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的承租人或所有人同意,否則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內航行。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 以上是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3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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