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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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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作業。
  2. 2.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檢查,並得視當時實際情形禁止通過。
  3. 3.航行中船舶,經公民營事業或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承租人或所有人同意,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航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在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現場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置適當的消防設備。在公民營事業或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為存在安全風險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 2. 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的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的車輛和人員,應接受港務警察單位、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的檢查,並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可能禁止通過。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 3. 航行中的船舶,除非得到公民營事業或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的承租人或所有人同意,否則不得在裝載危險物品船舶警戒區域內航行。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 以上是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3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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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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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危險物品裝卸時,公民營事業或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