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自用或區域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應經公民營事業同意。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4條,當船舶運輸自用或區域作業用的危險物品進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需要獲得公民營事業的同意。這表示船舶應經過相關公民營事業的允許,才可以進入該區域進行運輸危險物品的活動。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的相關資料中,可以參考交通部108年2月1日交港港務單字第1080400249號函。該函指出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計畫中,應該包含相關航行安全考量,並且需要與公民營事業協商和協調。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危險物品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中的運輸和處理過程中能夠安全進行,並且確保相關的公民營事業有能力和資格負責此類物品的管理和監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