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之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根據上述法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在進行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的貨艙、燃油艙的動火修理作業前,需先進行清艙程序。具體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 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的區域進行清艙作業。 2. 出具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清艙證明。 3. 在取得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根據最新修正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了在進行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的貨艙、燃油艙的動火修理之前,應進行清艙程序。清艙作業需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的區域進行,並須取得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所發出的清艙證明,再經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舉例說明,例如在一個工業專用碼頭進行貨艙的動火修理時,必須先在指定的區域進行清艙作業,並取得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清艙證明。只有在公民營事業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進行具有潛在危險的修理作業時,能夠有正確的程序和許可,以保護工作人員和港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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