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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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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之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在進行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的貨艙、燃油艙的動火修理作業前,需先進行清艙程序。具體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1. 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的區域進行清艙作業。 2. 出具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清艙證明。 3. 在取得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根據最新修正的《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了在進行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的貨艙、燃油艙的動火修理之前,應進行清艙程序。清艙作業需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的區域進行,並須取得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所發出的清艙證明,再經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舉例說明,例如在一個工業專用碼頭進行貨艙的動火修理時,必須先在指定的區域進行清艙作業,並取得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機構發出的清艙證明。只有在公民營事業同意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進行具有潛在危險的修理作業時,能夠有正確的程序和許可,以保護工作人員和港區的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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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作業之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