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6條,該條文規定以下兩點: 1. 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 根據這個條文,當油輪進行裝卸貨物或加裝油料時,必須設置攔油設施以預防溢漏。如果發生了漏油情況,負責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機構。 範例:如果一艘油輪正在進行裝卸貨物並加裝油料,根據這個條文,該油輪需要圍設攔油設施以預防油料溢漏。如果發生了溢漏,負責人應立即清除漏油並通知公民營事業機構。 2. 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根據這個條文,如果上述溢漏情況下,行為人未能清除漏油,則公民營事業機構可以直接進行清除,並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清除的費用。 範例:如果在上述情況下,負責人未能清除溢漏的油料,公民營事業機構可以直接進行清除,而費用則由該油輪的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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