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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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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
  2. 2.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6條,該條文規定以下兩點: 1. 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 根據這個條文,當油輪進行裝卸貨物或加裝油料時,必須設置攔油設施以預防溢漏。如果發生了漏油情況,負責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機構。 範例:如果一艘油輪正在進行裝卸貨物並加裝油料,根據這個條文,該油輪需要圍設攔油設施以預防油料溢漏。如果發生了溢漏,負責人應立即清除漏油並通知公民營事業機構。 2. 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根據這個條文,如果上述溢漏情況下,行為人未能清除漏油,則公民營事業機構可以直接進行清除,並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清除的費用。 範例:如果在上述情況下,負責人未能清除溢漏的油料,公民營事業機構可以直接進行清除,而費用則由該油輪的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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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