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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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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前,應以通信方式連繫港口信號臺,並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其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 二、載運染患傳染病或其可疑症狀之人,有影響國內防疫安全之虞。 三、船體重受損有沈沒之虞。 四、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7條的規定,當遇到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的情況時,必須透過通信方式與港口信號臺連繫並提出申請。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的檢查後,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拒絕該船進入港口: 1. 載運危險物品存在安全顧慮。 2. 船上載有染患傳染病或可疑症狀的人,可能對國內防疫安全產生影響。 3. 船體受損嚴重,可能會沈沒。 4. 其他違反港口禁令或無進港必要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艘船舶載運有高度危險的化學物品,經過檢查後發現該船的貨物存放和運輸方式可能存在安全風險,港口管理機構可以拒絕該船進入港口。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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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遇難或避難船舶入港前,應以通信方式連繫港口信號臺,並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