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辦理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單及災難情形報告各六份,先送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後,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 二、遇難船舶船長或船舶代理人應依海事報告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將海事報告送請航政主管機關簽證。 三、船舶進港後,除船用補給品外,如有上下客貨或逾二十四小時開航出口者,應另行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及出口結關手續。 四、外籍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停泊,船員上岸應經港務警察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8 條,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以下手續: 1. 補辦理入港報告單,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單及災難情形報告各六份。這些文件應先送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後,再分送海岸巡防署所屬單位、港務警察單位、檢疫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這些文件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相關單位對遇難或避難船舶進行評估和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2. 遇難船舶船長或船舶代理人應根據海事報告規則及相關法規,將海事報告提交航政主管機關簽證。這是為了記錄和報告有關遇難船舶的事件和情況,以便後續的調查和處理。 3. 船舶進港後,除了補充船用補給品外,如果有上下客貨或準備在二十四小時內開航出港,則需要另外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和出口結關手續。這些手續主要是為了控制和管理進出口貨物,以確保符合相關海關和貿易規定。 4. 外籍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停泊,船員上岸的行為需要經過港務警察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核准。這是為了確保船員的合法身份和入境手續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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