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9條的規定: 1. 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必須檢具相關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通行證。在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還需接受港務警察的檢查,才能通行。 2. 通行證的核發和收繳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 依據範例,對於進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的業作業人員或車輛,他們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通行證,在進出時也要受到港務警察的檢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港務警察單位辦理通行證的核發和收繳等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