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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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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2. 2.前項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應包含漂流物、沈沒品、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及廢棄物之清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0條,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此計畫應包含處理漂流物、沉沒物和其他救援物品的保管、處理及清理廢棄物的內容。 參考資料:內政部經建會,「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020年1月20日修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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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可能發生之災害,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