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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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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入港,應於到達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附書面文件,或以電子資料傳送港埠網路系統之方式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港口信號臺依公民營事業排定之船席通知,始得為之。但船舶因緊急公務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遭禁止入出港時,各有關機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公民營事業。
  3. 3.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滯留港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6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船舶入港和出港时的时间限制:船舶入港要在到达港口的二十四小时之前申请,出港要在发航的十二小时之前申请。申请需要由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书面文件或通过港口网络系统进行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申请要经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后,由港口信号台按照公民營事業的排定通知船席的方式才能进行。不过,如果船舶因为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而需要入港或出港,则不受此限制。 2. 入港和出港手续的办理:船舶的入港或出港手续需要由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依照相关法令的规定向相关机关办理。如果违反相关法令的规定被禁止入港或出港,各相关机关应通报中央主管機關和公民營事業。 3. 出港后不得滞留港内:船舶在各相关机关查验完毕后,应立即出港,不得停留在船席或滞留在港内。 以上解释依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6條的规定。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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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船舶入港,應於到達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附書面文件,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