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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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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2. 2.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7條,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如果遇到其他船舶正在進行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船舶應該避讓或以慢速通過。此外,在港內航行的船舶的航行速度可以由公民營事業依據實際需求限制,並且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7條,船舶在港內航行時,應以安全速度航行,禁止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若遇到其他船舶進行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船舶應立即避讓或以慢速通過。此外,港內航行的船舶的航行速度可能會根據實際需要由公民營事業限制,並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作為一個範例,如果有一艘船舶在工業專用碼頭進行修理工作,其他船舶應避免與該船舶並排航行,他們應以慢速通過,以確保安全和避免干擾修理作業。此規定旨在促進碼頭的安全運營和順利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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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