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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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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 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
  2. 2.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前項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4條,公民營事業在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除了提供船席停靠服務外,還需提供港勤作業服務和棧埠作業服務。港勤作業服務包括曳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等相關服務;而棧埠作業服務則包括裝卸、搬運、倉儲等相關服務。 根據該法條第2項,公民營事業應制定港勤和棧埠作業規定,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核准後執行。棧埠作業的時間由公民營事業制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臺灣碼頭業管理規則」,該規則對碼頭業務的管理有詳細的規定,包括港勤作業服務、棧埠作業服務、作業時間的安排等。此外,也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在相關公告或指引中對港勤和棧埠作業的規定,以及公民營事業提交的制定規定的文件和相關核准文件。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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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 一、港勤作業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