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4條,公民營事業在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除了提供船席停靠服務外,還需提供港勤作業服務和棧埠作業服務。港勤作業服務包括曳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等相關服務;而棧埠作業服務則包括裝卸、搬運、倉儲等相關服務。 根據該法條第2項,公民營事業應制定港勤和棧埠作業規定,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核准後執行。棧埠作業的時間由公民營事業制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臺灣碼頭業管理規則」,該規則對碼頭業務的管理有詳細的規定,包括港勤作業服務、棧埠作業服務、作業時間的安排等。此外,也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在相關公告或指引中對港勤和棧埠作業的規定,以及公民營事業提交的制定規定的文件和相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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