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於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部分設施,須先行營運時,準用前二條規定。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當公民營事業在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部分設施後,若欲開始營運,應先遵守前兩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運輸部令) 根據該辦法第 23 條,當公民營事業在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部分設施後,欲開始營運時,須先遵守該辦法前兩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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