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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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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於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部分設施,須先行營運時,準用前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當公民營事業在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部分設施後,若欲開始營運,應先遵守前兩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運輸部令) 根據該辦法第 23 條,當公民營事業在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部分設施後,欲開始營運時,須先遵守該辦法前兩條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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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於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部分設施,須先行營運時,準用前二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