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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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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
  2. 2.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建築物、設施與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營業管理計畫書應該是公民營事業在經營之前需要準備的文件。該計畫書需要包括以下內容: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建築物、設施與設備清單、組織人力使用計畫以及其他相關計畫。營運管理計畫書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才能開始經營。 相關範例方面,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所公布的「工業專用港區業務管理相關法規彙編」中,提到「各工業區製造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工人工作場所管理辦法,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施行。」(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fseq=41122)。這個例子說明了在工業專用港區中,勞動部會跟中央主管機關協商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場所管理辦法,然後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通過後才正式實施。這也顯示了法規的訂定和審查程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和權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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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