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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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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應於第十九條及前條規定相關文件經核定,且相關設施經履勘合格後六個月內開始營運,並將開始營運日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履勘,應由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及有關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22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公民營事業,需要在相關文件經核定後,並且相關設施經履勘合格後的六個月內開始營運。此外,開始營運日期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履勘的申請需由公民營事業提出,并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交通部和相關機關進行審核。 例子:例如,如果某公民營事業申請在工業專用港建設碼頭並開始經營,他們需要提出相關文件和履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交通部和相關機關將審核這些申請,確保工業專用港和碼頭的建設和運作符合相關規範和標準。一旦設施通過了履勘並經過核可,該公民營事業需要在六個月內開始營運,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開始營運的具體日期,以供查驗和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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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於第十九條及前條規定相關文件經核定,且相關設施經履勘合格後六個月內開始營運,並將開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