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第19條的釋義,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公民營事業在興建完成後,應該進行工程結算和工程驗收。完成結算和驗收後,應將竣工圖說、竣工結算表、工程驗收紀錄和其他相關文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定。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竣工圖說應該經過監造單位的簽認,工程結算則應該經過會計師的簽證。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9條中提到的工程結算和工程驗收程序是為了確保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的工程符合相關要求和標準。竣工圖說的簽認和工程結算的簽證則是為了確認這些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例如,假設某公司在工業專用港興建了一個碼頭設施,並完成了相應的工程。根據第19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準備竣工圖說、竣工結算表和其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必須經過由監造單位指定的人員或機構進行簽認或簽證,以確保其準確性和符合標準。完成簽認和簽證後,該公司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這些文件,以進行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將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對這些文件進行評審和核定,確保工程符合要求。 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建設和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透明度和合法性,並確保公民營事業按照相應的規範履行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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