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完工者,應於全部設施完工後,開始營運前為之。 二、採全部設施分期完工者,應於初期部分設施完工後,開始初期營運前為之。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0 條,當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指定及公告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如果是採取全部設施一次完工的方式,則必須在所有設施完工之後,但開始營運之前,進行指定及公告。 二、如果是採取全部設施分期完工的方式,則必須在初期部分設施完工之後,但開始初期營運之前,進行指定及公告。 參考資料: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0 條 (101年02月15日-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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