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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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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5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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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
非
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
核定
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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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本方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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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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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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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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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促進產業投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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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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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資金協助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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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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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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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擴廠之輔導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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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罰則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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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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