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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2.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
  3.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4.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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