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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內設施使用之土地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
  3.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不得供該產業園區以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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