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58 條
-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中央主管機關應與該公民營事業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 3.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 4.前項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公民營事業不得移轉其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且應於期間屆滿後,將相關設施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予國有,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
- 5.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建設之執行、港埠經營、港務管理、專用碼頭之興建、管理維護、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港區行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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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58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興建和經營管理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者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根據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和投資興建的公民營事業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根據第3項,公民營事業可以在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在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將相關設施及建築物登記為其所有並自行管理維護。根據第4項,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滿後,公民營事業不得轉讓相關設施及建築物所有權,必須將其移轉給國有,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管理。根據第5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規劃建設執行、港埠經營、港務管理、專用碼頭的興建、管理維護、船舶進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港區行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交通部共同制定。 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3).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解釋 (https://ei.moeasmea.gov.tw/Code/RulesDetail/efdfdee6-7547-4282-ad3c-8566d1b7300b). 經濟部. - 淺談產業創新條例 (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6976). 中華民國總統府. 2017-06-1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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