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7條,該條分為兩項: 1. 若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會受到中央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2. 若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會受到中央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依據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產業創新條例第67條有關的範例。例如,若某興辦工業人違反了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500萬元的罰金作為懲罰。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全或港區行業管理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應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違反者,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予罰鍰。 二、第二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應遵守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內之相關規定,違反者,應處予罰鍰。
一、第一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應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違反者,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處予罰鍰。 二、第二項明定興辦工業人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應遵守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內之相關規定,違反者,應處予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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