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66-2 條

  1. 1.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2. 2.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3. 3.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產業創新條例第 66-2 條針對對核心資通系統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條文。其中,對於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的行為,主要包括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以及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等行為。對於此些行為的處罰,根據法條規定,有不同的刑度和罰金額度。而且,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則刑度更加嚴厲。 舉例來說,在第一項提到的情況下,如果有人利用破解電腦保護措施的方式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依照法條規定,可能會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同時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這些處罰,顯示了對於電腦系統入侵行為的嚴肅態度,並且強調了對於資訊安全的重視。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第66-2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條例內政部社會網路司法上僅會采用最新版本的條文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