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產業創新條例第 66-2 條針對對核心資通系統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條文。其中,對於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的行為,主要包括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以及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等行為。對於此些行為的處罰,根據法條規定,有不同的刑度和罰金額度。而且,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則刑度更加嚴厲。 舉例來說,在第一項提到的情況下,如果有人利用破解電腦保護措施的方式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依照法條規定,可能會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同時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這些處罰,顯示了對於電腦系統入侵行為的嚴肅態度,並且強調了對於資訊安全的重視。 參考資料: 產業創新條例第66-2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條例內政部社會網路司法上僅會采用最新版本的條文進行解釋。
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雖有第三百五十八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可針對無故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行為予以處罰,惟查,基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之重要性,對其核心資通系統之安全,亦有提升其保護程度之必要,爰參考前述刑法規定,針對無故入侵、干擾前揭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或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並課予較刑法規定為重之刑責。又第一項所定「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 三、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說明三至五。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雖有第三百五十八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可針對無故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行為予以處罰,惟查,基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之重要性,對其核心資通系統之安全,亦有提升其保護程度之必要,爰參考前述刑法規定,針對無故入侵、干擾前揭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或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並課予較刑法規定為重之刑責。又第一項所定「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 三、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說明三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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