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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5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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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5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的碼頭用地出租給產業園區內的工業業者,供其自行建設相關設施和建築物,該業者可以將建設的設施和建築物登記為自己的所有,並自行管理和維護。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產業創新條例》第59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給產業園區內的產業人,供其興辦工業並自行建設相關設施和建築物自用。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提供產業人在產業園區內建設所需的港內碼頭設施,以促進產業發展。該條文明確規定,該業者可以將興建的設施和建築物登記為自己的所有,並自行管理和維護。 參考資料: 1. 產業創新條例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1 2. 產業創新條例第59條該條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IndexLawSingle.aspx?TY=&Pcode=J0030101&FLNO=5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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