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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