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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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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發生災害,公民營事業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當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的船舶遭遇災害時,公民營事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這意味著在災害發生時,公民營事業有權利移動受災船舶,以保障港口的安全和順暢運作。 然而,這個法條並沒有進一步詳細說明何謂「實際情況」,因此具體的操作細節和限制可能需要參考該法條的實施細則或相關的個案法規。然而,在這個問題中並沒有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所以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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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發生災害,公民營事業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