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為處理緊急災害,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機關協助。
依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3條之規定,公民營事業在處理緊急災害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請求,請該機關協助處理相關事宜。這表示在災害發生時,公民營事業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處理災害相關的緊急情況。然而,僅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更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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