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4條,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的業者,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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