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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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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5條,當工業專用港的碼頭用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後,興辦工業專用港內的碼頭建設,應按照該法第4條至第20條的規定進行。此外,其他與港務相關的事項則應依照該法第24條、第29條、第38條、第39條和第50條所訂定的管理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的管理規定主要涉及到工業專用港的規劃、建設、營運和管理等方面的事項。例如,第4條規定了工業專用港的設立和規劃認可的程序,第20條則規定了興建工業專用港所需的建設計畫的內容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交通部公告。1991年6月21日修正。 2. 參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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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5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至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