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3條,該條共有2項款。根據第一項,私人營業者在投資興建和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相關設施的災害保險。這意味著私人營業者需要自費購買適當的保險,以應對工業專用港或碼頭可能遭受的損害。 根據第二項,當工業專用港或碼頭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協調相關機構進行必要的救助,或者與金融機構協商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這意味著在面對災害造成的損失時,中央政府會提供協助或建議,包括可能提供貸款來協助恢復重大損害。 資料來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106年8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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