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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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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2. 2.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後的一年內,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如果需要變更工程執行計畫,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如果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在前述期限內完成工程執行計畫的提報,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所舉的範例為在農業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的案例,根據該案例,政府在都市計畫中多次變更,但僅止於紙上作業,並未實際落實於土地使用上。該範例說明了政府的變更與計畫不符,對於土地使用人而言,有了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卻無法享有相應的利益。

  • 租賃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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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