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後的一年內,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並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如果需要變更工程執行計畫,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如果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在前述期限內完成工程執行計畫的提報,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所舉的範例為在農業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的案例,根據該案例,政府在都市計畫中多次變更,但僅止於紙上作業,並未實際落實於土地使用上。該範例說明了政府的變更與計畫不符,對於土地使用人而言,有了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卻無法享有相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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