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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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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時,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計劃之後的六個月內應開始興建,並需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在該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次數限一次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參考資料: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5條 2. 「臺北市工業專用港與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管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交通局,2019年10月25日修訂公告。 範例: 例如,某公民營事業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計劃後,於2020年1月1日開始興建工程,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然而,由於在工程執行的過程中遭遇到特殊情況,無法在2020年7月1日前開始興建。因此,該公民營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多可以延長六個月,即到2021年1月1日為止。如果屆時仍未開始興建,則需要再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的核准,但延長的次數僅限一次。

  • 主管機關名詞
  • 前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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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及其他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