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計劃之後的六個月內應開始興建,並需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在該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次數限一次且不得超過六個月。 參考資料: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5條 2. 「臺北市工業專用港與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管理實施要點」,臺北市政府交通局,2019年10月25日修訂公告。 範例: 例如,某公民營事業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計劃後,於2020年1月1日開始興建工程,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然而,由於在工程執行的過程中遭遇到特殊情況,無法在2020年7月1日前開始興建。因此,該公民營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多可以延長六個月,即到2021年1月1日為止。如果屆時仍未開始興建,則需要再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的核准,但延長的次數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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