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公民營事業須於期限內改善其缺失,並再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進行建設期間,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1. 按月編製施工報表,紀錄施工情況; 2. 按季編製財務報告,報告財務狀況; 3. 提交上述報表和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4. 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工作; 5. 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不實之處,可以要求公民營事業在限期內改善; 6. 公民營事業必須按時改善缺失,並重新提交報表和報告供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規定可以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6 條找到。根據這項法規,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建設期間有責任提供詳細的施工報表和財務報告,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如果查核發現不實的情況,公民營事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善。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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