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興建必須在工程執行計畫所訂定的完工期限內完成。如果因為某些原因,民營事業無法按期完工,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期限。具體的案例或舉證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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