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2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開發包括防波堤建設、航道和港池挖土工程等,可以由公民營事業提出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批准後,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優惠貸款。然而,如果航道和港池挖土的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使用,則不計算在內。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開發和興建,同時提供金融支援。這樣可以幫助公民營事業在這些項目中獲得相對便宜和有利的貸款條件。在填土造地方面,由於土方不被認為是直接用於工業專用港或碼頭建設的目的,因此不被列入計算。以下是這項法規的相關範例: 根據《工業區落盤執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開發工業專用港或碼頭的公民營事業,應提交詳細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進行。例如,一家私營港口公司想要在某個工業區域建設一個工業專用碼頭,他們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碼頭詳細計畫,經審核同意後才能開始建設。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批准,提供優惠貸款給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該私營港口公司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優惠貸款,以支援他們的工業專用碼頭建設計畫。 根據《工業區落盤執行辦法》第十三條,如果在工業專用港或碼頭的航道和港池挖土工程中,其中土方作為填土造地的用途,則不計入開發成本。例如,如果在建設工業專用港的過程中,需要進行航道和港池挖土工程,如果這些挖出來的土方被用來填平其他區域以建造陸地,這些土方的費用不會被計入工業專用港的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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