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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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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劃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應該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的工程計畫報告書以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之後,要跟交通部、內政部以及相關機關進行協商後,再提交給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文號:環授審字第0920193225號, 發布日期: 2019-10-14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技術規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文號:環授審字第 0994330675號, 發布日期: 2010-07-2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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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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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