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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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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公告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一、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告徵求之。 二、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該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准時,得另公告徵求之。 三、由興辦工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興辦工業人籌組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無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經核准時,得另公告徵求之。
  2.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籌組公民營事業之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之產業園區用地面積總和應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其占籌組之公民營事業股東持股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根據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以下列方式公告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並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a. 如果產業園區的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時,可以公告徵求有興趣的投資者。 b. 如果產業園區的已租售面積達到可租售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以公告一定期間內由該產業園區內的興辦工業人籌組的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被核准,可以再次公告徵求投資者。 c. 如果產業園區是由興辦工業人申請設置的,可以公告一定期間內由興辦工業人籌組的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或未被核准,可以再次公告徵求投資者。 2. 根據第二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籌組公民營事業的興辦工業人,其租購或持有的產業園區用地面積總和應該達到可租售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且投資者所持股份佔籌組公民營事業的股份比例應該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中的法規內容得出的,並且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規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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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公告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一、產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