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關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設置,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並且經過與交通部的會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該設置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項目: 1. 規劃產業園區的位置、規模和主要產業項目。 2. 對建港需求的評估。 3. 對鄰近商港是否能提供服務的評估分析。 4. 初步規劃構想,包括位置、規模、功能和服務內容等。 5. 評估意見和實施方法等。 例如,根據《高雄港港區發展重點計畫》中的規定,高雄港是台灣的主要商港之一,為了提升產業競爭力,交通部擬訂了將高雄港打造成為國際化的工業專用港的設置計畫。該計畫充分考慮了高雄港的地理位置、規模和現有的產業布局,詳細列出了工業專用港的建港需求和服務內容,並就鄰近商港是否能提供服務進行了評估分析。經過與行政院的核定後,該計畫已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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