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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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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2. 2.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 二、建港需求。 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 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 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關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設置,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並且經過與交通部的會商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該設置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項目: 1. 規劃產業園區的位置、規模和主要產業項目。 2. 對建港需求的評估。 3. 對鄰近商港是否能提供服務的評估分析。 4. 初步規劃構想,包括位置、規模、功能和服務內容等。 5. 評估意見和實施方法等。 例如,根據《高雄港港區發展重點計畫》中的規定,高雄港是台灣的主要商港之一,為了提升產業競爭力,交通部擬訂了將高雄港打造成為國際化的工業專用港的設置計畫。該計畫充分考慮了高雄港的地理位置、規模和現有的產業布局,詳細列出了工業專用港的建港需求和服務內容,並就鄰近商港是否能提供服務進行了評估分析。經過與行政院的核定後,該計畫已開始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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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