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條分成兩個項目進行釋義: 1. 第一項:根據核定的設置計畫,公告內容應載明以下事項: - 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例如建造規模、興建期限等)。 -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例如政府對該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支援或協助措施)。 - 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即租用或使用該專用港或碼頭時需要支付的租金或權利金標準)。 - 申請資格與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包括符合申請資格的要求,以及申請時所需提交的投資計畫書的主要內容和格式)。 -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即申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所需遵循的程序以及要支付的保證金)。 - 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時程與標準,及核准駁或評決方法(包括評審案件所需的項目、時程和標準,以及核准、駁回或評決案件的方法)。 - 與投資興建契約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即與投資興建契約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事項)。 - 其他相關事項。 2. 第二項:如果前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並且需要進行變更,應詳細說明變更程序。 以上所述之法條釋義參考資料為「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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