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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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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於開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2. 2.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簽訂契約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四個月。
  3. 3.公民營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必須在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在開工前,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如果因故未能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簽訂契約,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且展延只能一次,並且期限不能超過四個月。如果公民營事業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106/01/25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4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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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與中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