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公民營事業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必須在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在開工前,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如果因故未能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簽訂契約,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且展延只能一次,並且期限不能超過四個月。如果公民營事業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106/01/25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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