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6 條,公民營事業違反以下情形之一,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規劃建設執行的相關規定,包括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要求提交工程執行計畫並提報備查、未在第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開始興建、規避、拒絕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進行實地查核,以及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執行事項。 2. 違反停航船舶留船人員報請航政主管機關核定船舶入出港、停泊或停航事項的規定,包括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和第三十三條的情形。 3. 違反危險物品裝卸未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以及違反港區安全事項的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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