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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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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期限內擬具工程執行計畫提報備查、第十五條期限內開始興建、第十六條規避、拒絕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規劃建設之執行事項。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將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報請航政主管機關核定船舶入出港、停泊或停航事項。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危險物品裝卸未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港區安全事項。
  2. 2.前條之興辦工業人違反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有關規劃建設執行之規定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6 條,公民營事業違反以下情形之一,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違反規劃建設執行的相關規定,包括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要求提交工程執行計畫並提報備查、未在第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開始興建、規避、拒絕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進行實地查核,以及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執行事項。 2. 違反停航船舶留船人員報請航政主管機關核定船舶入出港、停泊或停航事項的規定,包括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和第三十三條的情形。 3. 違反危險物品裝卸未標示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以及違反港區安全事項的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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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