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7條,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可以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根據此條款,各主管機關在執行相應業務時,可能需要使用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而該用地可以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先行興建好後,再供各主管機關償還相應的使用費用。 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海關在特定地區需要建立一個碼頭,他們可以請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先行建設這個碼頭,然後使用它來進行相應的業務,比如進行貨物檢驗或入境檢查。在使用過程中,海關需要向相應的建設方支付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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