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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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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7條,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可以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根據此條款,各主管機關在執行相應業務時,可能需要使用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而該用地可以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先行興建好後,再供各主管機關償還相應的使用費用。 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海關在特定地區需要建立一個碼頭,他們可以請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先行建設這個碼頭,然後使用它來進行相應的業務,比如進行貨物檢驗或入境檢查。在使用過程中,海關需要向相應的建設方支付償還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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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