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促進產業創新活動的輔導對象包括在國內依法登記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法人。 2.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如果輔導對象因產業發展而需要具備特別資格條件,經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則可以不受第1項規定的限制。 這是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2條的解釋。根據這項法規,輔導對象主要是在國內依法登記的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法人。然而,如果輔導對象因為產業發展的需要而需要具備特別的資格條件,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這樣就可以不受第1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