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可以委託法人或團體處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的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表示經濟部有權將相關工作委託給合格的法人或團體來執行,以有效進行補助獎勵和輔導活動。根據研究,目前並無找到具體範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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