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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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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可以委託法人或團體處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的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表示經濟部有權將相關工作委託給合格的法人或團體來執行,以有效進行補助獎勵和輔導活動。根據研究,目前並無找到具體範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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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補助款、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