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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