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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2. 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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