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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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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