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及必要性。 四、人員離職時,要求人員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載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為了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業者應採取以下人員管理措施: 1. 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2. 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 3. 根據業務特性、內容和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性和必要性。 4. 當人員離職時,要求其返還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媒體,並刪除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的消費者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 -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最後修訂日期: 20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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